关于学生办理学杂费等退费手续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7-11-17浏览次数:6417

关于学生办理学杂费等退费手续的说明


一、学费、住宿费退费

根据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关于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的清退问题”的规定: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按相关办法清退。即学费和住宿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读的,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1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读超过1个月,但不超过1个学期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1个学期的,不予清退;

(五)被开除学籍的,不予清退。

具体办理退费流程如下:

1.学生持转学、退学及终止学业的相关材料(如: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本科生休学呈报表、本科生退学申请表、本科新生放弃入学资格申请表、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研究生自动退学申请表等)经学院和学校教务处(招生办、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并附上“福建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学生收费专用收据”,方可到学校财务处服务大厅办理学费退费手续。

2.学生退住宿费须持经学院和学校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并加盖公章的已退住宿证明材料,并附上“福建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学生收费专用收据”,方可到学校财务处服务大厅办理住宿费退费手续。

二、遇到其他特殊事项需要退费的学生,必须持学生本人的申请经学院辅导员和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经事项相关的学校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到学校财务处服务大厅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福建师范大学财务处

                                    2017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