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安排事项有关财务报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10浏览次数:2342

福建省财政厅文件
闽财监[2004]71号
 
关于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安排事项有关财务报销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最近,许多单位来电询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如何办理财务报销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人员赴国内出差等公务活动,经单位领导同意委托旅行社安排住宿、餐饮、交通等事项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交通补助、交通费)应按当地现行规定的差旅费项目标准进行据实报销。代办旅行社应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出差往返乘坐的交通工具发票和住宿费发票等原始票据,出差人员持真实有效的原始票据和旅行社开具的代办手续费发票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二、委托旅行社代办会议的,其会议费开支总额应控制在现行规定的会议费开支项目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旅行社收取的代办手续费只能在当地规定差旅费和会议费标准内节余部分列支,超过当地标准限额的不得报销。
    四、有关财务报销审批手续按《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执行。
 
                                              
 
二〇〇四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