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财〔2020〕20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因公借款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因公借款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0年4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20年5月14日
福建师范大学因公借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因公借款管理,规范校内单位、教职工对学校的借款行为,保证因公借款及时核销,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障学校财务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福建师范大学因公借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因公借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暂付给校外单位或个人的各项公用开支的款项,包括暂付工程进度款、仪器设备购置款、材料款、出国差旅费及进修访学生活费等。
第二章 办理原则
第三条 预算控制原则。借款须有经费来源,并严格按经费预算项目办理相关借款业务。
第四条 专款专用原则。借款必须一事一借、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章 办理要求
第五条 借款经办人仅限于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含人事代理的教职工)。
第六条 申请借款业务须附相关佐证材料(如合同、借款原由等),并由经办人签字、所在单位(学院、部处、中心等)负责人签批后加盖单位公章。若来源为科研项目经费的,还须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各科研平台申请借款业务的,由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核、科研平台挂靠学院分管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学院公章。
第七条 借款经办人校内跨学院(部处、中心)调动、调离学校、辞职或退休前,其所在单位应督促其必须核销或归还其经手的所有借款,并报备学校财务处。
若确实因情况特殊暂时无法核销或归还借款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由本单位其他教职工确认转接借款核销工作,并将情况书面说明经原借款经办人、现转接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 因公借款的办理
第八条 各项借款必须按规定时限核销,具体时限如下表:
序号 | 借款 内容 | 借款应提供的材料 | 核销时限及应 提供的材料 |
1 | 出国(境)进修、访学等 | 出国(境)审批表复印件,并按学校职能管理部门审批金额办理借款(生活费)。 | 应在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核销。 凭出国(境)审批表原件、访学通知原件、往返机票、汇率表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核销。 |
2 | 举办会议、培训 | 会议、培训预算审批表、会议通知复印件。 | 原则上会议、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核销手续,最长核销时间不超过借款之日起三个月。 凭会议培训通知原件、签到表、决算表、发票等相关材料核销。 |
3 | 出版费 | 办理借款时应提供出版合同复印件。 | 应在办理借款之日起一年内核销。 核销时提供出版合同原件及发票等相关材料。 |
4 | 投标 保证金 | 原则允许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保证金办理借款。办理借款时须提供招标文件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 投标项目开标后一个月内核销。核销时提供转为保证金的材料或已退款到校等相关材料。 |
5 | 网上超市采购 | 借款仅限省级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项目。 | 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须办理核销手续。 核销时提供验收单、发票(100%金额)、会议纪要、固定资产增加单及合同原件等相关材料。 |
6 | 维修 工程 | 原则上300万元(含)以下的维修工程不予借款。 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的,不予借款。 合同约定需支付进度款的,凭合同复印件、分期付款进度表、工程款支付申请单、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办理借款手续。 | 须在合同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核销时提供验收单、合同原件、固定资产增加单、发票、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余款根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发票(结算审核数扣除已付工程款)、合同复印件、工程款支付申请单、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支付(扣除质保金)。 |
第九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可允许借款的经济业务外,其他经济业务原则上均不予办理借款,确因实际情况需办理借款的,应由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学院、部处、中心等)分管负责人审查、主要负责人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若为科研项目的,还须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学校财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并应于办理借款手续后三个月内办理核销手续。
第五章 因公借款的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预借票据业务视同借款管理,款项必须在开票所属自然年度(即公历年度)内到账。
借票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应先预交税金(根据应交增值税税率确定金额)。借票金额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应预交的税金。科研项目款项到达学校账户后,由借票人办理到款确认手续后,财务处将预交税金退还至借票人在学校财务处确认登记的个人银行账户。
凡预借发票的,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及所属单位(学院、部处、中心等)主要负责人应督促款项及时到账。
原则上每年度12月不预借票据。
第十一条 借款所在单位(学院、部处、中心等)对借款负主体责任,应对借款的使用及核销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经办人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实行一借一报、一借一清。
第六章 因公借款逾期的处理
第十三条 借款不按规定时限核销的,经相关部门催报仍未核销的,按照“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暂停借款经办人办理新的借款业务;同一项目的借款达三笔(含)以上的,原则上将暂停该项目的借款业务;经相关部门催报,借款超过核销期限且达半年仍未核销的,原则上将暂停该项目的所有财务业务。
第十四条 除网上超市采购、维修工程外的借款不按规定时限核销的,学校财务处于规定时限到达的月份后的第三个月起从借款人薪资中扣还(原则上每月薪资除留足福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费用外,全部予以抵还借款),直至扣足借款额或办理借款核销手续止。
第十五条 预借发票业务的,在开票所属自然年度(即公历年度)内未到账的,学校财务处于下一自然年度(即公历年度)三月份起从借票据人薪资中扣还(原则上每月薪资除留足福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费用外,全部予以抵还借发票款),直至扣足借发票款或收到发票款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维修工程款分期支付情况一览表
工程项目名称:
中 标 金 额:
经费项目财务编号:
报账日期 | 报账金额 | 财务审核支付金额 | 报账经办人 |
单位领导(签字): 本次报账经办人(签字):
附件2
维修工程款支付申请单
我单位施工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号),经现场管理单位审核后,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现申请按合同规定支付我方工程进度款的%金额为人民币 仟 万 佰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施工单位(公章):
施工队负责人(签字):
申 请 日 期:
现场监理(管理)单位审核意见:
现场监理(管理)单位(公章) :
现场监理(管理)人员(签字):
审 核 日 期:
业主单位审批意见:
业 主 单 位(公章):
单 位 领 导(签字):
审 批 日 期:
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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