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的公告精神,现将采购国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采购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国产仪器、设备、装置和器械
2.用于教学、科研方向
3.一次性采购(单台件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
二、新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供货方有义务向我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要求供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温馨提示:
1.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尽量换开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为方便广大师生,2023年6月1日之前取得的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影响后续报账。
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影响供货方收益。
财务处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