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省外事办
关于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师财〔2014〕22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福建省财政厅、省外事办于今年1月21日转发了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并做补充规定。现将《福建省财政厅 省外事办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闽财外〔2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省财政厅 省外事办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外〔2014〕3号
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外事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管委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等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硬约束,在财政部门年初下达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控制数(含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费用预算,下同)内,优先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需要,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全年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办理经费预算追加,确有特殊需要的,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外〔2012〕60号)规定程序报批。
二、各单位办理出访团组审批时,必须出具《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2),明确出国任务和预算财务审核意见,无出国经费年度预算或超预算的,外事部门(含台办,下同)不予办理出访团组审批。财政部门与外事部门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严格把关,堵塞漏洞。
三、省直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内部公开制度。除规定免于公示的团组外,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应在团组出访前内部公示出访团组的任务、人员、经费预算、行程等情况,出访团组回国后,还须内部公开出访任务执行情况、出访具体费用等。
四、为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自
五、因公临时出国购汇审批、核销及退汇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出访团组在办理用汇申请时,应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团组批件、行程安排表、任务邀请函等有关材料。各单位在办理购汇时需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提供《因公临时出国用(退)汇申请表》(见附件3),通过省财政厅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账户号:930B)转账或现金办理购汇手续。出访团组必须按批准的用汇项目和限额预算使用外汇,不得擅自突破,结余的外汇必须退回,不得擅自挪用。
(二)出访团组应在回国后20日之内提供团组费用有效原始票据、护照收据等材料,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各单位财务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核定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外汇,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三)出访团组如有外汇结余,应向单位财务部门办理退汇申请,由单位财务部门出具《因公临时出国用(退)汇申请表》(附件3),到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办理退汇手续。
六、省直各单位应建立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执行情况报送制度,分别于每年的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每月20日前,将上月购(退)汇情况分单位归集,报省财政厅外经处。
七、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应参照本通知精神,加强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自2014年起,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额度由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用汇申请,自主核定,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八、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航关于重新确定省直因公临时出国机票定点购票单位的通知》(闽财外〔2003〕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