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7浏览次数:1307

各区发改局(物价局)、相关停车经营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根据《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将我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州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一)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等配建的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政府全额投资(指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

2、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所;

3、旅游景区配建的停车场所。

(三)道路停车泊位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执行分区域差别化收费政策。

(四)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停车场除外。

(五)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各类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停车场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分区域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区域划分

(一)道路停车泊位区域划分

一类区域:六一路以西,华林路以南,北大路、湖滨路、白马路以东,闽江北岸围合的区域(含道路)。

二类区域:

1、一类区域之外,连江路、北环东路以西,北环中路、北环西路以南,西环北路、杨桥路、江滨西大道、三县洲大桥以东,上三路、三高路以北围合的区域(含道路)。

2、竹屿路以西,横屿路以南,连江北路以东,化工路以北围合的区域(含道路)。

3、鳌江路以西,鳌峰路以南,连江南路以东,江滨中大道以北围合的区域(含道路)。

4、闽江大道以西,凤冈路以南,金洲南路以东,浦上大道以北围合的区域(含道路)。

三类区域: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的区域划分

一类区域:六一路以西,华林路以南,北大路、湖滨路、白马路以东,闽江北岸围合的区域(含道路)。

二类区域:

一类区域之外,连江路、北环东路以西,北环中路、北环西路以南,西环北路、杨桥路、江滨西大道、三县洲大桥以东,上三路、三高路以北围合的区域(含道路)。

三类区域: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三、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区域等级

收费时间

收费标准

24小时最高收费

一类区域

7:00-22:00

4元/30分钟

65

二类区域

7:00-22:00

3元/30分钟

45

三类区域

7:00-22:00

2元/30分钟

30

注:1、22:00-次日7:00道路停车实行免费。

      2、小型车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小型车停车

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


区域

标准

24小时

最高收费

 

计时收费

停车15分钟内免费


一类区域

1小时内5元

超过1小时后,白天:2元/半小时,夜间1元/半小时

50

二类区域

2小时内5元

超过2小时后,白天:2元/小时,  夜间1元/小时

30

三类区域

3小时内5元

超过3小时后,白天:1元/小时,  夜间1元/小时

20

计次收费

以6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车辆停放在一个计费单位时间内每辆次5元

说明:1、上表收费标准为最高价,经营者可根据成本和停车供求情况进行下浮。

2、白天与夜间时段划分:白天(7:30-19:30),夜间(19:30-次日7:30);

3、一类区域1小时后以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二类区域2小时后、三类区域3小时后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4、在一个计费时间单位内,遇到停车时间跨白天和夜间两个时间段的,白天进场的车辆按白天的标准计费,夜间进场的车辆按夜间的标准计费;

5、小型车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小型车停车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

6、二、三类区域内旅游景区配建的停车场所,在春节、五一、中秋、国庆期间(含调休日)可执行一类区域标准。

7、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不实行15分钟免费。

3、火车站北广场停车场收费标准

停车时间

收费标准(小车)

15分钟内

免费

1小时内

5

1-4小时

高峰期(9:00-21:00)

2元/30分钟

非高峰期(21:00-次日9:00)

1元/30分钟

超过4小时后

3元/30分钟

注:小型车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小型车停车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

 

4、火车南站停车楼及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

停放时间

收费标准(小车)

备注

15分钟内

免费


1小时内

5


超过1小时后

1元/30分钟


24小时最高收费

35


注:小型车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小型车停车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

 

5、汽车南、北站外来车辆停车收费标准

停放时间

收费标准

备注

0:00(含)-7:00

5元/次


7:00(含)-19:00

5元/次


19:00(含)-24:00

5元/次


注:小型车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小型车停车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

 

四、车辆类型划分和计费

车辆大小规格分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规定,即:

小型车: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

中型车: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

大型车: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

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小型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

五、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将实际执行的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属于政府定价的新建停车场在开业前应及时向市价格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六、各停车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的免费规定,对办法第十条中所列的三类情况车辆停放免收停车费。

七、各停车场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合法经营。停车场所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或公示栏,标明停车场所名称、收费标准、定价主体、收费依据、计费方式、免费时段、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八、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停车收费政策宣传和解释,提高市民和经营单位对停车收费政策的认识和理解;要加强对停车场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停车收费价格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本通知自2017年7月15日起执行。以往福州市物价局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市物价局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