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1-06-10浏览次数:4170

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
闽财监[2003]72号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严肃财经纪律,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召开各种会议应事先编制《会议费预算表》(格式附后),经主管经费部门审核后,按现行规定审批程序报批。报销会议费支出应附会议通知文件、参加人员签到单、会议费预算审批表、会议费结算清单和会议费的发票,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得报销。培训费报销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明确一位领导为公务接待审批人。公务接待经办人员应事先按照《公务接待审批单》(格式附后)的内容和要求,一次一单认真填写,并报单位领导审批。经办人员报销接待费支出时应附正式发票和《公务接待审批单》,以及各项接待费用结算清单,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接待费,不得报销。公务接待费每半年由本单位监察、审计部门予以复核、抽查,每年度随同决算报表报送有关部门。
第四条 购买各种办公用品,必须附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发票。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必需实行政府采购。实物购入后,要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
第五条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凡没有附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补贴(当日来回往返除外);外出学习、培训等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应事先编制审批单,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报销车辆维修费支出应附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和机动车维修审批单,以及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要建立车辆损耗油耗记录,实行车辆统一保险制度。
第七条 修缮项目的管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所有修缮项目(包括零星修缮费)应编制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凭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修缮项目竣工后,应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应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制三联式借款单(参考格式附后),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审批人)审批后,单位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公务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公务结束后三个月内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按挪用公款论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款凭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单。
第九条 凡开具和取得的发票,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金额及内容等据实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自制零星费用开支原始凭证必须由领款人、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
第十条 费用报销时,应按规定附上有关审批单和费用结算清单。发票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及领导签字。购买需要入库的实物发票,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仓库保管人员验收并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要模范遵守财经纪律,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单位会计机构及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费用报销原始凭证进行逐一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或附件不全的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单位财务报销手续完整性、发票真实性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共福建省纪委、福建省监督厅《关于对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伪造、变造虚假发票,贪污公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