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建设的效益,稳步推进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工作,结合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的若干意见》(闽教高[2009]10号)有关规定,现就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7所作为先行先试的高校教学资源共建共享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学校的学生进行跨校修读课程(含实验课程),实行学分互认。学生在教学计划内实行的跨校选课按学分收费,费用不由学生另行支付,而是由学生所在学校与入读学校进行校际结算。
二、试点学校的学生跨校互选的辅修专业和双专业、双学位的,实行按学分收费。学生按所选课程的学分及入读学校的学分收费标准向入读学校缴纳学费。三、学分收费的具体办法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435号)有关学分制收费的规定执行。其学分制收费按专业类型,在不高于省定学年学费标准的范围内,由各学校测算出不同专业学分收费的标准并制定出管理办法,连同实行学分制教学的实施方案、教学计划以及按学分制管理要求制定的学籍管理规定等配套制度一并按管理权限报省级和同级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各专业学分收费标准应在《收费许可证》上登记后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二○○九年九月二日